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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 :: 贪污腐败

周正毅案牵扯范围扩大 曾在狱中获官员特殊关照


南方网
1月23日下午,记者获得权威消息,上海市监狱局提篮桥监狱狱政处处长王争鸣已经被有关部门“双规” ——王争鸣正是周正毅收押于提篮桥监狱时,监狱工作组不多的四个成员之一。而另一成员,周正毅的管教俞金宝,已于早些时候被双规。

对周正毅及其身边的人来说,往事并不如烟。

  1月23日下午,记者获得权威消息,上海市监狱局提篮桥监狱狱政处处长王争鸣已经被有关部门“双规” ——王争鸣正是周正毅收押于提篮桥监狱时,监狱工作组不多的四个成员之一。而另一成员,周正毅的管教俞金宝,已于早些时候被双规。

  王争鸣突然事发显然与两天前“二进宫”的周正毅有关——1月21日,上海市检察院证实,农凯集团原董事长周正毅被再次正式逮捕,罪名为行贿罪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鉴于周正毅入狱三年,重获自由仅7个月,尚未重整其商业帝国,因此,周正毅此次获罪,无疑还是因为其在2003年以前的诸多“往事”。

  记者从多个其他渠道获知,周案的侦查还在继续,牵扯的范围不断扩大。

  减刑操作人

  周正毅于2004年6月1日,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4年6月26日,周正毅被从上海市看守所转至上海市提篮桥监狱,在提篮桥监狱,周度过了两年的狱中时光。

  据知情人士透露,当时监狱局专门为周案成立一工作组,共四人,王争鸣就是其中之一,他时任提篮桥监狱狱政二处处长,减刑、假释正是王争鸣所在的处室负责。

  “提篮桥监狱曾两次为周正毅提出减刑申请,具体操作人,就是王争鸣。”知情人士透露。

  事实上,周正毅在入狱后不久,其特殊地位就逐步显现,他刚入狱的时候,监房是三人一间,但逐步就过渡到他一人一间,到了后期,甚至发展到住会议室,用空调等等。

  “这些情况在监狱内并非绝无仅有,但一般只有少数人才能享用,要么是表现特别好,或者老弱病残需要照顾的犯人,再或者,就是‘活动’过的犯人。”一了解监狱情况的人士说。

  但周正毅在狱中所获得的“关照”,远远不止于生活便利这么简单。

  2006年元旦前后,提篮桥监狱第一次为周正毅提出减刑申请。理由是表现良好,确有悔改表现。而当时负责提出这份减刑报告的,就是王争鸣。

  按照正常的减刑程序,周正毅的减刑报告从严管队—提篮桥监狱—监狱局—司法局—政法委需要经过五道程序,层层批准后方可减刑。

  “按照相关规定,副局级以上干部,或者社会影响极大的犯人,减刑要上报到政法委这一级,周正毅就属于社会影响很大的犯人。”了解监狱情况的人士说。

  但是,周正毅的减刑报告在通过了严管队、提篮桥监狱两道关口之后,在监狱局机关这道被退了回去。

  此时,蹊跷的事发生了,该份减刑报告在退回去不久后,居然第二次通过了提篮桥监狱,再度被送至监狱局机关。

  “在提篮桥监狱,具体负责减刑的,就是王争鸣。”知情人士告诉记者。

  但是,这份减刑报告还是没有通过监狱局机关的批准,2006年春节前夕被再度退回,至此,周正毅方打消提前出狱的念头,直到2006年5月26日按时出狱。

  不过据记者从多个渠道了解到的信息,服刑期间,周还是继续得到了王的其他照顾。周正毅在狱中依然念念不忘他的商业帝国,不仅通过手机和各种渠道遥控,而且多方请托,谋求早日出狱。没有王争鸣的“与人方便”,周要享受这些“待遇”无疑是“天方夜谭”。



行贿和虚开增值税发票

  周正毅此次以行贿罪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罪名再度被捕,一众知情人士均表示一为情理之中,一为意料之外。

  行贿罪为情理之中。事实上,早在海鸟发展的唐海根被撤销上海市政协委员资格的通报中,即已现出端倪,唐海根乃周正毅的得力干将,是周正毅之兄周正明的妻舅。

  “关于撤消唐海根第十届上海市政协委员资格的说明”称,唐海根涉嫌伙同周正毅,勾结他人,挪用SST大盈(600844)资金2.065亿元,同时涉嫌重大行贿。

  就目前记者所了解到的情况,周正毅的行贿名单中,可能包括原中银香港副董事长刘金宝。周正毅收购“建联通”所用17亿贷款,正是刘金宝“主政”中银香港时贷出,2005年7月,周正毅因贪污受贿获刑,其中有1478万余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相较于周正毅第一次获罪的轻罚三年,此次周正毅的另一罪名——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则可轻可重——其最高刑可达死刑。

  据《刑法》规定,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将被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何为特别巨大,最高院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是实践中一般掌握类比,差不多500万以上就算特别巨大。”法律界人士表示。

  而据法律界人士分析,之所以定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是因为此罪虽然是单位犯罪,但是根据司法解释和最高院的会谈纪要,可以不追究单位责任,而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工商资料显示,周正毅旗下的四个上市公司,其本人都不是法定代表人,也就是说,单位犯罪的罪名,难以追究周正毅的法律责任。

  “但是虚开一罪就不一样了,只要证明周是指挥者或者直接责任人,他就难逃其咎。”上述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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