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评估税务
税务局在审查纳税人的税务后,如果发现纳税人最初申报的资料失实,便会重新评估税务。
如果当初申报时纳税人因资料失实而多交税,税务局会将多缴的税款退还。但如果纳税人因资料失实而少缴税款,税务局便会追讨差额,并加上利息。欠税利息(Interest On Tax Owing)是上一季的第1个月内90天,国库劵平均利息加上2%,由1995年7月1日开始改为4%,而且是每日复利计算。
如果税务局掌握证据,证明纳税人违反税务条例,包括刻意瞒税或少报收入,便会加罚款,甚至提出检控。刻意瞒税的最高刑罚是逃税数目2倍的罚款及入狱5年。
反对评估(Notice Of Objection)
纳税人如果不同意税务局的税务评估,可以提出反对,但必须在税务局发出税务评估的90日或报税表缴交期限一年之内提出。纳税人可以到税务局索取一份T400A表格,填写反对理由,再将表格亲自递交或邮寄给自己所属的税务局地区分局,或地区总局。很多地区分局在收到反对评估表格后,并不会主动签发收条,所以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纳税人应该以挂号信寄出反对评估表格。
每一份纳税人递交的反对评估表格都回由地区分局的上诉主任处理,如果有需要,上诉主任回邀请纳税人亲自面谈或呈交有关资料。每一宗上诉最终要由地区分局的总上诉主任决定。总上诉主任的决定是税务局的最终决定,纳税人不能再向税务局提出反对。
税务法庭
纳税人若仍不同意税务局的评估,可以向法庭提出上诉。第一级法庭是加拿大税务法庭,上诉必须在税务局发出通知信,表达最后决定的90日内提出。如果牵涉的税款少于$12,000或亏损数目少于$24,000,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程度来上诉。
选择简易程序的优点是税务法庭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开庭聆讯及作出裁决,而且纳税人可以无须聘请律师作代表来应付审讯,成本也因而大大减低。缺点是对于税务法庭所作的裁决,除非纳税人因为法律观点的理由,否则不能提出上诉。
另一方面,纳税人以正常程序向税务法庭上诉,若不同意裁决,可以就法庭观点和案件的事实证据来提出上诉。
上诉法庭及最高法院
纳税人不同意税务法庭裁决,可以在作出裁决后30日内,向联邦上诉。对于大部分的税务诉讼庭的判决是最后的判决。只有在法律观点分歧及上诉法庭审判出错的情况下,纳税人才可以向最高法庭提出上诉。最高法庭还必须考虑案件是否对社会有影响等因素,才决定是否受理。最高法院的裁决是不能上诉的了。
税务审查的期限
一般来说,税务局可以审查个人纳税人过去3年的税务,3年期限是以税务局的评税通知日期为准。不过,如果纳税人刻意瞒税或严重疏忽申报错误资料,则税务局的审查便没有时间限制。另一方面,纳税人有责任保留财务资料6年,以备税务局随时要求审查。
建议
税务审查一般也涉及非常复杂的税务条例。纳税人在应付税务审查时,最好聘用有经验的特许会计师与税务局交涉。但当税务局内部的上诉完成后,而纳税人仍然不同意税务局裁决,并决定向法庭上诉时,便应该聘请有经验的税务律师,即使以简易程序向税务法庭上诉,还是由律师代表审讯有利得多。
最后,应付税务审查的时间、精神和金钱花费不少,最佳方法是每年报税时小心处理,减低审查机会。